企业更名后,应重新认定税收优惠
国税机关在对某资源综合利用企业2017年度增值税即征即退情况清算时,发现企业因为更名,与《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》上填写的企业名称不符,认定该企业不再符合资源综合利用认定条件。原来,该企业在更名后,为减少重新认定为资源综合利用企业的麻烦,在生产经营项目不变的情况下,仍使用原企业名称享受税收减免,国税机关认为这违反了相关法律、法规的规定。
一、变更名称的相关法律、法规依据
(一)资源综合利用企业认定后变更名称,应及时办理税务登记变更。
《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》第十四条规定,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,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,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。
(二)资源综合利用企业认定后变更名称,应及时到认定部门按程序办理资质认定,随后到税务部门申请办理税收优惠备案。
《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》(发改环资〔2006〕1864号)第二十二条规定,《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》是各级主管税务机关审批资源综合利用减免税的必要条件,凡未取得认定证书的企业,一律不得办理税收减免手续。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〈税收减免管理办法〉的公告》(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3号)第五条规定,纳税人享受核准类减免税,应当提交核准材料,提出申请,经依法具有批准权限的税务机关按本办法规定核准确认后执行。未按规定申请或虽申请但未经有批准权限的税务机关核准确认的,纳税人不得享受减免税优惠政策。
(三)资源综合利用企业认定后变更名称,未办理资质认定,不再符合减免税条件,应按规定履行纳税业务。
因此,上述这家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因更名与《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》上的企业名称不符,2017年不符合减免税条件,应及时补缴2017年度已办理即征即退的增值税税款。
二、变更名称的注意事项
变更的必经程序:1.获得证书的单位,因故变更企业名称或者产品、工艺等内容的,应向市级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提出申请,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。2.市级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提出意见,报省级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认定审查后,将相关信息及时通报同级财政、税务部门。3.证书由国家发展改革委统一制定样式,各省级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印制。认定证书有效期为两年。4.在执行备案类减免税之前,必须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相关资料备案。
变更需经税务部门核准:在执行核准类减免税之前,必须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两项资料,一是减免税政策的执行情况。二是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有关资料,主要有:1.企业的申请报告;2.有效期内的证书原件及复印件;3.质检部门出具的质量检测报告和掺兑比证明原件及复印件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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